莲安委办〔2010〕16号
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温多雨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高温多雨期已到来,诱发不安全的因素增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将更加繁重。为确保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010年7月1日,莲都区大港头镇蔡村砖瓦厂厂房维修时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7月8日,南山工业园区不知运动服饰有限公司2产区物流仓库三楼发生一补漏人员摔伤事件。最近我区安全事故有明显抬头的迹象,反映出我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些行业领域和地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整改,一些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责任未有效落实,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存在着严重的思想隐患,给我区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安全事故按照一般规律,参照往年经验教训,夏季是各类事故和自然灾害的高发期,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认真落实省委【2009】88号文件和丽委【2010】6号文件精神,按照“安全生产年”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年”活动的要求,切实加强高温多雨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工作,针对薄弱环节,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措施落实,加强对事故多发行业、领域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和督查,促进我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整治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夏季高温、雷电、台风等灾害性气候的特点和《丽水市安监局发布高温强降雨天气安全提示》(附件一),结合自身单位的实际,要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相关领导要亲自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坚持“谁管、谁审批、谁发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不留死角。
1、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公安、交通、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检测检验,严肃查处超载、超速、酒后驾车等各类违章行为,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各类车船投入使用。交通部门要加强临水临崖部位的检查,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强康庄工程的监管,规范施工作业。
2、加强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检查。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莲政发【2010】22号)文件精神,重点检查各类宾馆、饮食店、各种公共娱乐活动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旅游景点、网吧、敬养老院、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休闲农庄、建筑工地、“多合一”企业及场所、出租屋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建立等,严肃查处“三合一”、“多合一”企业及场所。
3、认真做好旅游景点、设施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工作。旅游、公安、交通、质监、农办、建设及古堰画乡管委会等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加强协调,要组织力量对各类景区的游乐设施、道路、护栏、桥梁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加强对旅游交通运载工具、宾馆饭店和农家乐的安全监督检查,严禁旅游经营单位擅自使用和租借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和船舶接待游客,杜绝旅游交通工具带“病”运行,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防止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4、加强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安全检查。一是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及企业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农村危旧房改造施工工程的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单位要停工整顿,严防建筑安全事故发生。二是加强矿山安全检查。要重点检查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项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或提请政府关闭,对非法开采的矿山要坚决予以打击。三是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民爆器材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是否符合安全资质条件,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做好高危行业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5、加强对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商、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主动与乡镇、街道联系,摸清底数、分门别类、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6、加强对工业企业、砖瓦厂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城郊简易棚、临时加工房、外来民工集聚的地段电线私拉乱接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
三、切实做好汛期和高温季节事故防范工作
夏季高温多雨是安全生产的重点时期,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高温汛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矿山、水利、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和水库、电站、危房、桥梁和隧道施工场地及临近山坡的工厂、民用建筑、公路等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监管监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台风、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雷电等自然灾害引发各类安全事故。要针对夏季用电紧缺,企业自备发电、居民明火照明容易引发事故的情况,加强对自备发电设备的安全监管和农村防火工作。要做好防暑降温,特别是高温露天作业场所防暑降温工作,尽量减少中午高温时段的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要加强民工和学生安全教育,做好防溺水和防中暑工作,特别是暑期学生的防溺工作,对事故多发的江河水塘和危险水域,要设立明显的标志牌,尽可能地减少溺水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安全信息报告工作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值班,落实值班领导和人员,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要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莲安委办【2007】23号(附件2)文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要加强对重点事故隐患的检查、整改、复查、销号,及时、完整、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对迟报、漏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严肃依法查处。
附件1:丽水市安监局发布高温强降雨天气安全提示
附件2: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莲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夏季工作 通知
抄送:市安委办,区府办,李伟立副区长,李顺富副主任。
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附件1:
丽水市安监局发布高温强降雨天气安全提示
高温和强降雨天气,极易引发各类事故。近日,丽水市
安监局已发布紧急通知部署夏季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提示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安全。
1、各生产经营、施工单位要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
康。室外温度超过35℃时,应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避开高温作业时段,尽量不安排露天的长时间作业。在作业场所、休息室等场所要配备常用的防暑降温用品。室外作业现场要提供避暑空间,准备充足的清凉饮料等。
2、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须认真落实防爆、防雷电、防泄漏措施,露天储罐严格实行喷淋降温制度;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不得超量存储,并要加强巡查,确保库房通风、降温设施和储罐冷却喷淋、报警装置完好有效;危化品运输单位要尽量避免高温时间段运输,防止因高温车辆自燃或危化品燃烧、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同时加强对运输车辆车况的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防疲劳驾驶,确保运输安全。
3、各易燃易爆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要认真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严格执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降温防湿工作,并设置相应的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4、各矿山企业要加强对防排水的检查力度,制定有效
措施,预防强降雨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方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加强火工产品的管理,严格领用制度,严格库房管理,所有火工产品都必须严格按要求存放,禁止超量和混存。加强防雷管理,严禁在雷雨天进行放炮作业、高空作业和带电作业。
5、各建设施工企业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落实作业场
所的防暑降温措施,特别是要落实好露天施工作业场所防暑降温措施,配备高温期防暑降温物品,强化高温期作业安全教育,防止中暑、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发生。
6、各超市、娱乐场所、网吧、客运车站、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应急广播和照明以及火源、电源要进行全面检查,严防用电超负荷等引发火灾事故。
附件2:
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
(三)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
(四)较大以上涉险事故;
(五)较大以上未遂死亡事故,具体包括:
1、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事故;
2、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
3、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
4、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垮塌事故;
5、涉外事故;
6、其它较大以上未遂死亡事故。
二、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及有关工作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①抢救:立即组织抢救。②报告:一般情况下,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报告;紧急情况时,如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联系不上、事故重大需政府部门迅速调集救援力量等情形,可直报区安监部门或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接到现场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①抢救: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抢救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②报告: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③保护: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报后,①救援: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保护现场;②报告: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区政府报告;③保护: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④做好善后工作。
4、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接报后,①救援: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②报告:一般情况下,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并于2小时内分别向各自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如事故现场条件复杂,又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可越级上报。③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检察等部门。④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了解情况。
三、报告内容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伤亡大体情况。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按《莲都区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见附件)所列内容报送。
3、区安监部门、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①生产经营单位概况,包括单位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时间要求准确到分钟,地点要准确到事故发生中心地点处,还应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事故现场应报告现场总体情况、事故发生前后的现场情况;③事故简要经过,包括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事故现场状况,事故报告经过;④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初估建筑物损毁、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损坏等;⑤已采取的措施,包括事故现场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接到事故报告的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抢救、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⑥较大以上事故还应报告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现场指挥等有关情况。
四、有关概念说明
1、“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和涉及的区域内的物品、痕迹等所处的状态。
2、“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既可以是事故的负伤者,也可以是在事故现场的其它工作人员;对于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无法报告,且事故现场又没有其它工作人员时,任何首先发现事故的人都负有立即报告事故的义务。
3、“立即报告”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报告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伤亡情况。
4、“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它负责人。在公司制企业中是指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它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在非公司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中是指行政“一把手”。只要报告到事故单位的指挥中心(如调度室、监控室)也可。
五、莲都区安委办和安监局值班电话:2152635、13221766099
莲都区安委办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事故 报告 通知
抄送:市安委办,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区平安办,陈瑞商书记,任淑女区长,区政府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各正副主任
莲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7月25日印发
附件
莲都区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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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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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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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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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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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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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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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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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伤亡情况 |
现场共有 人,其中死亡 人,失踪 人,被困 人,重伤 人,轻伤 人,急性工业中毒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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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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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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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
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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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生产规模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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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
安全评估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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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
持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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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船舶、容器等的有关情况 |
牌号: 名称:
核载: 实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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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简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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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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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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