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安监管〔2009〕31号
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
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市场销售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按照省、市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0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布设原则
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根据当地实际市场需求情况,以保障安全、控制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安全条件优先为原则。
二、禁设范围
禁放区内: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禁放区范围指:东至东环线北段(至社后大桥)、好溪,南至南环路(塔下大桥至溪口大桥),西至溪口大桥沿三岩寺风景区山脚到北环路,北至北环路。
1、党、政、军、警、学校、医院、消防重点单位(如加油站、易燃易爆生产经营等)、车站、菜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公共人员聚集场所的四周100米。
2、城区大洋路以东,宇雷路以西,城北路以南,人民路以北区块。
3、城区解放街:万象山门口以东,中山街以西段。
4、城区中山街:中医院门口以北,人民路以南段。
5、城区继光街:括苍路以东,城东路以西段(保留丽水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
6、城区城西路:继光街以北,灯塔街以南段。
7、中东路:大洋路以东,花园路以西段;
8、大众街:解放街以北,中东路以南段;
9、城东路:解放街以北,中东路以南段;
10、居民住宅小区内。
11、超市、药店、花店、服装店禁设。
禁放区外:
12、碧湖镇大众街:兴华路(梅园酒家、叶金火牙科连线)以北,环北路以南。
13、大港头镇通源路:丽云路以北,江南路以南。
14、雅溪镇:镇政府到明德亭沿线街道。
注:与禁设路段相邻地段10米内禁设。
三、经营点要求
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3、禁放区实行专店、专人销售。专店是指单独店面,有独立的出口,与相邻店面全封闭。
4、禁放区外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
5、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设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和存放量在50箱以上的经营场所,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
8、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9、禁放区内经营单位需提供经营店面的图片;
10、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时间
2010年1月29日至2月28日(农历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的正月15日)。
五、时间安排
1、2009年12月18日前,完成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报名工作。
2、2009年12月19日至24日,完成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定点工作(定点以报名时间先后为准),确定拟从事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名单。
3、2009年12月25日至31日,完成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与考核工作。
4、2010年1月20日至24日,各经营单位完成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完成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安监局。
5、2010年1月25日至28日,莲都区安监局完成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考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经营许可证。
六、报名时间、地点
禁放区外(即各乡镇及禁放区外的部分街道范围):
报名时间:从2009年12月7日8时30分至12月10日17时0分时止(报名地点:丽水市解放街152号201室;电话:2569086)。
禁放区内:
报名时间:从2009年12月15日8时30分至12月18日17时0分时止(报名地点:丽水市解放街152号201室;电话:2569086)。
七、设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按照《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安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丽水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落实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和经营责任,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经营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对全区各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禁放区内每个经营点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0000元人民币,禁放区外每个经营点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000元人民币。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莲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烟花爆竹 许可证 审批发放 通知
抄送:市安监局,区府办,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
区质监分局,杨秀清副区长,陈永军副主任。
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11月16日印发